13577010368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监理工程师考试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科目中的重要法规依据,每年考试中涉及的分数在8-12分之间。安全生产条例的重点内容包括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第一是审查责任——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第二是巡视检查责任——监理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对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
第三是停工整改责任——在巡视检查中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是报告责任——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这里需要特别注意“报告”的对象和顺序。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也是重要考点。包括: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发生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立即报告事故情况并启动应急预案。法律责任部分需要记住罚款的数额档次等数字类考点。
每一次努力,都值得被看见;每一次上岸,都值得被喝彩 TEL: 13577010368
Copyright © 2025-2027 云南上岸观止 滇ICP备11000468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