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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成考专升本民法科目中租赁合同的核心条款和双方权利义务

2026-06-02 08:29 0

租赁合同是民法典合同编中另一种重要的有名合同。租房是很多人生活中都会遇到的事情,所以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跟现实生活联系很紧密。在成考民法考试中,租赁合同的成立要件、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租赁期限的限制是选择题和简答题的常考内容。今天就把租赁合同的核心考点做一个系统梳理。

租赁合同的成立要件包括:租赁合同的当事人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租赁标的物要合法且特定化,租赁期限不能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部分无效,租赁期满后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续订后的租赁期限也不能超过二十年。租赁合同的形式要求是: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没有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不定期租赁的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出租人的主要义务包括:按照约定交付租赁物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这一条在考试中经常以选择题的形式考查。

承租人的主要义务包括:按照约定的方式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如果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的,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租赁合同的考点主要集中在双方的义务和租赁期限的限制上。复习的时候我建议把出租人的义务和承租人的义务分别列出来,左右对比记忆。租赁期限的特殊规定特别留意,二十年这个数字要记牢。还有优先购买权和转租的规定也是高频考点。民法中合同编的内容比较多,但每个有名合同都有自己的核心知识点,把每个合同的特色条款和考点抓住,就能在考试中取得好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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